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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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出现四种特殊情况时燃气管理部门有责任采取措施保障正常供气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燃气供应与千家万户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关系百姓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民生问题。如果出现供气中断等情况,将给广大燃气用户带来不便,破坏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甚至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引发社会稳定等问题。因此,出现特殊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燃气供应,是燃气管理部门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本条列举了可能导致燃气供应问题的四种情况,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针对这四种情况,综合考虑所供气区域的用户用气情况,按照本条例第十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分别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

燃气管理部门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启动燃气应急预案、逐级动用应急储备、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紧急调度、要求管道燃气经营者及时恢复供气等。如果管道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或者不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燃气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管道燃气经营者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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