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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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主旨

本条是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关禁止性行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了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的七项行为。这七项行为直接关系燃气安全和正常使用,是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本条第(一)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将导致其它用户无法正常用气,造成安全隐患和生活不便。燃气供应单位对安装在用户室内和建筑物公共部位的公用燃气阀门应当设立永久性警示标志,并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本条第(二)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易导致燃气管道承重变形,引起管道连接处漏气;用燃气管道作为接地引线,会发生电流击穿,或者遇有燃气泄漏引发火灾。

本条第(三)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会导致燃烧不充分,出现熄火、回火、烟气有害成分超标等,影响环境、浪费资源、危害生命健康。

本条第(四)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会给整个燃气管道设施带来事故隐患。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需要有相应的技术设备和有资质的单位实施,通气前须经过燃气供应单位的验收,用户需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室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委托燃气供应单位或者有资质的单位实施作业,不得擅自作业。

本条第(五)项见本释义第十八条第(五)项解释。

本条第(六)项“盗用燃气”是一种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情节后果严重的会构成刑事犯罪。

本条第(七)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行为”是对燃气供应企业合法权益的侵害,在实施该行为过程中容易引发安全事故。也违反了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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