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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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理解。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它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主旨

本条是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道燃气经营者、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它部门和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保护燃气设施安全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活动如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任何一次施工活动的保护措施不到位,都可能导致燃气事故发生,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

本条第二款规定了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建设单位是查明地下燃气设施资料的义务主体。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主动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这是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完成的工作,能否落实关系到后续的施工安全。

二是提供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的义务主体和要做的工作。燃气管理部门以及规划、城建档案管理、管道燃气经营者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都有及时提供相关地下燃气管线情况的义务。建设单位在向这些单位查询时,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本条第三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提出具体、明晰、可靠、可行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过程中的监护方法,以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管道燃气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全力配合,实施监护、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本条第三款关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是指其他法律法规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的燃气设施保护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执行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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