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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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2年。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维修档案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档案,有利于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企业管理,有利于保证维修质量,提升企业乃至全行业管理水平,并可以作为分析质量事故原因、调解维修纠纷的主要依据之一。在目前的维修体制下,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是较高级别的维修作业,其质量优劣对车辆的正常使用、效能发挥,直至整个寿命产生影响。为此,本条第一款对机动车维修档案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作出规定。适用范围是机动车的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主要内容包括:维修合同、维修项目、具体维修人员及质量检验人员、检验单、竣工出厂合格证(副本)及结算清单等。

这里要求的内容是基本的、不可缺少的,是保证档案能够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

这里需要指出,建立完善的维修档案是维修企业管理水平的象征,也是维修企业自我保护的重要措施。因为在质量保证期内一旦发生维修质量纠纷,维修企业要承担“举证”责任,档案是最好的证据。

从维修工作实际出发,本条第二款对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作出规定,时间为2年。要求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做好维修档案管理工作。填写时注意字迹清晰工整(用字规范无歧义,书写工整不潦草)、项目齐全完整(逐项填写,不留空白)、记录真实准确 (按时记载,实事求是,一丝不苟,该定量就定量)、计量单位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区别大小写)。保管中,不错落、不散失、不污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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