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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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可委托相关行业协会或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机动车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主旨

本条是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监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质量管理是行业管理的永恒主题。质量管理首先是机动车维修企业维护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机动车维修市场监督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质量实施监督和管理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常负责管理层面的工作,从制度建设人手,受理投诉,调解纠纷,对于专业技术性强的工作,可以委托相关的协会、学会或具有法定资格的机动车检测机构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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