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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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的理解。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双方当事人均有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必要时可拆检车辆有关部位,但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一致证实拆检情况。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当事人保护车辆原始状态的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机动车维修一旦产生质量纠纷,纠纷的焦点往往首先集中在送修的车辆状态上。送修车辆的状态是维修结果的客观表现,是属于证据中物证范畴。维修质量纠纷产生后,无论是进行协商处理、调解处理,还是通过诉讼解决,都会涉及到证据,都要涉及维修后的车辆状态。因此,纠纷发生后,双方都有义务首先保护当事车辆原始状态,就是为了保留和保全证据。其次,机动车维修是技术性比较复杂的活动,为了搞清事实真相,往往需要分解检查,以取 得进一步的可靠和详实的证据。为了保证拆检的公正性,拆检车辆时,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在场,对拆检现象的真实性予以证实,从而避免对下一步的纠纷解决工作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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