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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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条内容如下:

国家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国家鼓励制定、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构成

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是指由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和运行管理等标准构成的体系。

我国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从采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起步,逐步扩展到了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以及公共建筑;从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标准起步,向建筑节能工程验收、检测、节能建筑评价、使用维护和运行管理全方位延伸,其目标是要基本实现建筑节能标准对民用建筑领域的全面覆盖。现阶段需要完善的标准规范主要包括检测、评价和用能系统运行管理标准等。

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制定和发布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民用建筑标准的组织制定工作。《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对于标准的发布程序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条例只是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制定后,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发布,而对具体的发布程序未再行规定。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制定后,由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编号,标准化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三、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国家鼓励制定并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

由于我国南北地域跨度广,气候温度梯次差别大,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南北方差异也相对较大。因此,应积极鼓励建筑节能发展成熟地区制定并采用优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对全国推广经验尚不成熟,而部分地区又急需的可制定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等到条件具备时上升为国家标准;对其他地区要保证现有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

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编制主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中属于强制性标准的,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中属于推荐性标准的,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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