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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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二条内容如下: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含农村改水改厕)和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与促进、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主旨

本条是关于《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和爱国卫生工作的定义和内容。

释义和理解

一、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又称条例的效力范围,主要是指条例生效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空间效力: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即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城市和农村地区,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的规定,有责任、有义务,依法承担爱国卫生工作,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觉接受当地爱卫会的爱国卫生工作监督管理。

时间效力:根据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本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对条例施行之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不具有溯及力。

对人的效力:条例对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城乡居民和外来务工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二、爱国卫生工作的定义和内容

爱国卫生运动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卫生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和重点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对健康需求的变化而发生改变,从上世纪50年代的除害灭病,60、70年代的“两管五改”(管水、管粪、改水井、改厕所、改畜圈、改炉灶、改造环境),80年代的“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到90年代的创建卫生城市(镇、村)、农村改水改厕、健康教育,再到21世纪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健康城市建设等等,为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控制疾病滋生和蔓延,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本条结合江苏省实际,对爱国卫生工作作了定义。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消除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爱国卫生工作的内容包括环境卫生治理(含农村改水改厕)和卫生创建、健康教育与促进、烟草烟雾危害控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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