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定义、量刑]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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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解释]本条是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单位或个人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

  2.行为人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这里的“食品”,是指通过人体消化系统,被人体消化、吸收,能满足人体生理要求和营养需要的一切物品,既包括一般食物,也包括食物添加剂、调味品、调色素、保鲜剂,还包括油类和饮料等。根据《食品卫生法》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是指: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做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3.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就构成犯罪。所谓“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是指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鉴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对生产、销售食品罪的处罚,根据其危害的不同,分为三档: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致人死亡、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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