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行政机关如何收缴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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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具体收缴的程序为:

  (1)通知送达。行政机关查出行政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后,一方面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受处罚人,另一方面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及收缴罚款通知函送达专门机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受处罚人交纳罚款的具体机构。

  (2)专门机构催缴。专门机构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受处罚人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注意当事人是否按期交纳罚款。如受处罚人未交纳罚款,专门机构可在限定期限到期前向当事人发出催缴通知书,以提醒和督促当事人按期自行履行。

  (3)收缴罚款。受处罚人向专门机构交纳罚款时,专门机构向交纳人开出收据。同时,将受处罚人交纳款项情况通知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除适用于当场收缴范围的罚款外,都适用于代收机构收缴的范围。(《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范围)但是,代收机构收缴的罚款仅仅限于当事人自觉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期限和罚款的数额所缴纳的罚款。如果当事人拒绝交纳罚款,代收机构没有强制当事人缴纳的权力,包括不能从当事人的帐户上直接划拨。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有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的办法,将当事人的财物进行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的,并不是通过代收机构上缴国库而是直接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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