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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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组成,必须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为一方,以管理相对人为另一方,故行政违法主体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另一类是管理相对人,包括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

内容

行政违法所违之法是行政法律规范,而不是民法、刑法。但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违法主要是违反了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如应服兵役而不服,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则主要是在执行行政法律规范时的违法,主要表现为:失职,即不作为,不履行法定义务;渎职,包括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越权,包括纵向的越权与横向的越权以及手续、步骤不合法定要求,形式不全等违反程序法等。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还包括违反管理行政机关的法律法规,如违反国家行政机关组织法、编制法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可能违法的范围要比相对人可能违法的范围宽得多,但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不尽一致。如法国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下列 4种行为属于行政法违法和可被行政法院撤销之列:无权限;形式上瑕疵;滥用权力;违反法律。英国行政法规定行政机关引起司法审查的行为主要是越权,包括破坏自然公正原则,超越权限,程序错误,不履行义务,滥用权力以及记录中所表现的法律错误等。

构成条件

行政违法必须具备 3个条件:

(1)行政主体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这是行政违法的前提;

(2)行政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包括作为与不作为,因而侵害了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产生一定危害;

(3)这种行为是出于义务人的过错,包括违法主体的故意或过失。

分类

大体可作下列区分:

(1)以行为主体为标准,分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违法;

(2)按违反行政法的性质,分为违反行政实体法的行政违法和违反行政程序法的行政违法;

(3)以侵犯的客体分为侵害组织管理关系、侵害人事管理关系、侵害经济管理关系、侵害社会管理关系、侵害文教管理关系的行政违法等;

(4)从行政违法的方式和状态,分为作为的行政违法和不作为的行政违法。

社会危害与责任

行政违法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危害。如管理相对人应纳税而不纳,损害国家利益;行政机关要求管理相对人的纳税数超过法律规定的幅度,则损害纳税人的权益。两类主体的违法责任不同,管理相对人行政违法所引起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它们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决定、监督和实施。行政机关行政违法的责任主要是:撤销或改变违法的决定;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对造成的损害给予行政赔偿;向直接责任者与主管人求偿,给予他们一定的行政处分。在两类不同的行政违法中,管理相对人的违法由行政机关去教育、监督、强制和处罚。行政机关是享受广泛权力的机关,虽然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绝对数量上比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多,但危害和影响却以行政机关为大。

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别

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规定义务的行为,刑事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前者承担行政责任,后者承担刑事责任。虽然两者都是违法行为,但情节轻重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的不同,导致法律性质和规定不同。较轻较小者为行政违法,较重较大者即为犯罪。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