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大队能否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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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某县统计局成立了统计执法大队,在以统计执法大队的名义对统计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统计执法大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则认为处罚主体不合格不予支持。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委托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有些省在地方立法中明确授予统计执法大队以行政处罚权。但就《统计法》及我省的地方统计法规__《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办法》中都没有明确授权除统计局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权。因此,目前我省的统计执法大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法院这样做是正确的。若统计执法大队以统计局的名义进行行政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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