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掮客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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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掮客的分类

在法律服务领域,从业人员的执业方式、执业内容由于受到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范的约束往往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公开性。而诉讼掮客则不同,他们在从业方式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及形式上的合法性。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单打独斗”型。所谓单打独斗是指诉讼掮客不与他人合作,自己一个人游走于当事人和法官之间。这一类型的诉讼掮客一般没有固定的从业场所,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他们出庭代理诉讼时授权委托书上写的要么是某某法人的法律顾问、经理助理、业务员,要么就是某某公民的表哥表弟、七叔六舅、同学朋友等。

第二,“垂帘听政”型。诉讼掮客出资开办法律服务所或各种名目的咨询公司、策划公司,由其聘请律师等工作人员从事具体的法律服务业务,自己主要负责找案源、拉关系、通人情的工作,作幕后操作者。

第三,“包二爷”型。这一类型的诉讼掮客多数是离职的法官、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职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法第二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均分别规定了法官和检察官离任后在原法院检察院的任职回避,但是,在实践中,一些离任法官或检察官为了解决人际优势与任职回避的矛盾,干脆招聘律师为自己办理诉讼业务,而受聘律师也不必考虑案源,其工资等一切待遇均由老板包揽。

第四,“联营型”。联营是市场经济中法人参加横向经济联合的主要形式,也是诉讼掮客最普遍最主要的从业方式,他们进行联营的主要对象是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或律师个人。在实践中,诉讼掮客一般打着某某律师事务所的顾问、律师助理、业务主管、客户经理等旗号,对外争揽诉讼,寻找案源,对内分取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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