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撤诉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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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撤诉的特点

第一,行政诉讼的根本任务就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的目的不仅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应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作出监督。

违法的行政行为不仅侵害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国家正常的行政管理也受到破坏。所以行政撤诉一定要强调其合法性。在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前提下,即使原告主动放弃诉讼权利,人民法院也不应允许。行政机关主动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而使原告申请撤诉的,能否撤诉,也必须以改变或撤销后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为前提。

第二,原告撤诉,在某些情况下,有可能影响他人的权益。如,在治安行政管理中,侵害人与被侵害人都对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双方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时,作为同一案件的两个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着相反的利益,审判结果对两名原告的权益都有着密切的利害关系,其中有一名原告申请撤诉而另一名不申请时,一般是不允许撤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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