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济诉讼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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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诉讼的管辖

一、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因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对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诉讼,应该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管辖:

1、若合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则可以由合同签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诉讼标的物在我国领域内,则可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则由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若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则可由该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若侵权行为发生在我领域内,则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

对于涉外经济诉讼,《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捍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协议管辖

在协议管辖方面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法院必须以书面形式加以确定;

2、所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其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3、协议选择管辖的法院是我国法院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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