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保全与一般诉讼保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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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请求保全与一般诉讼保全的区别

海事请求保全与一般诉讼保全都是法院依法定程序向被申请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但两者也有很大不同:

一般诉讼保全,是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判决的实际执行,在当事人起诉时,案件受理后直到判决前,都可以提出申请(所以有诉讼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之分),其保全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提供担保金、担保函等,而且只能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而当事人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的直接目的是通过扣传来保全其海事请求权的实现,而并非一定要通过扣船使被扣押的船舶成为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对象。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实施,一般是在诉讼前,而且采取该项措施后,也不一定提起诉讼。具有海事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在自己认为最适当的地方申请扣船以至诉讼,因而是的对本案无管辖权的法院取得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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