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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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对策

(一)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范围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不仅仅是私人利益,所以,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应该突破传统诉讼法对原告资格的规定,也就是说起诉人可以是任何组织或个人并且不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由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复杂性,很难证明环境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举证责任。对于检察院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应该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然而,对于普通公民和社会团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由于其举证能力低,应当作出适当修改。将因果关系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结合起来,采取混合责任制,即由原告搜集“初始证据”即可立案,不把“实际损害”作为原告行使起诉权的前提,而是强调只要存在“事实损害”,就可认定其具有原告资格,然后把举证责任转给被告。

(三)大力培养专业的审判人员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作用能否发挥直接取决于案件审理的质量,而案件审理的质量主要由审判人员把关。鉴于我国目前严重缺乏环境案件的专业审判人员,设有环保法庭的法院可以组织法官定期到环境科学研究机构进修,或者请专家对法官进行培训,以补充审判过程中需要的专业知识,暂时缓解审判人员严重匮乏的压力。

(四)减免起诉人的诉讼费用

为了鼓励更多人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社会公益,法律应当改变现行的诉讼收费方式。例如,通过减免诉讼费用,把一部分诉讼成本转移给法院,并最终以税收方式转移给社会公众,相当于让社会公众在享受公益诉讼成果的同时,共同负担诉讼成本,这种做法符合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也可以考虑案件审理的不同结果,采取不同的诉讼费用负担方式。如果原告胜诉,则判决被告负担诉讼费用。如果原告败诉,则减少部分诉讼费用。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公众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遏止了原告滥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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