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着物与附着物区分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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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着物与附着物区分的法律意义

一、确定法律的适用

财产所有权依标的物类型区分为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并采用不法律||教育||网同的权利变动原则。定着物因固定于土地,所以适用不动产法律,定着物所有权为不动产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而附着物,则要视与不动产的连结程度和法律规定,分别确定为动产或不动产。例如窗式空调、挂橱等可作为动产,而电梯、墙上浮雕就可适用不动产法律。

二、取得所有权方式不同

不动产所有权,原则上以登记为变动的公示,故土地所有人不得以添附方式原始取得适用不动产法律的定着物或附着物的所有权。而对于适用动产法律的附着物,所附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可依原始取得,取得附着物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6条中规定,附着物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所有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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