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机构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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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仲裁机构的分类

国际商事仲裁,根据其组织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临时仲裁庭和常设仲裁机构两种。通常,提交临时仲裁庭进行的仲裁称为临时仲裁(adhocarbitration),而提交常设仲裁机构进行的仲裁称为机构仲裁(institutionalarbitration)。

(一)临时仲裁庭

临时仲裁庭是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协议,在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范围内,由双方当事人选出的仲裁员自行组成的仲裁庭。临时仲裁庭一般无固定的组织、办公地点、办事人员和仲裁规则,它在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后,即行解散。临时仲裁曾经是仲裁的主要形式,现在仍常被采用。从立法上讲,有些国家的仲裁法规定了临时仲裁,有些国家的仲裁法则未加规定。

(二)常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条约或一国法律所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及办事机构设置、组织章程、行政管理制度及程序规则的仲裁组织。现在,如果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一般都提交常设仲裁机构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当今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常设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其一般可分为国际性、地区性、国别性、行业性等仲裁机构。

1.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1)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The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简称ICC)。它成立于1923年,是国际商会下设的常设仲裁机构。国际商会的总部设在巴黎。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是当今世界上提供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服务较多的和具有广泛影响的国际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大中心。

(2)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TheInternationalCentrefortheSettlememofInvestmentDisputes,简称为ICSID)。该中心于1965年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倡导下,签订了旨在解决有关国家与其他国家国民问投资纠纷的《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该公约于1966年生效,目前已有近百个成员国。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设在美国华盛顿,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议。

2.地区性常设仲裁机构

(1)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它是拉丁美洲国家成立的一个区域性国际仲裁组织。1975年拉美12个国家签订了《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2)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心。它是由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组织设立并制定仲裁规则。该仲裁中心设在泰国曼谷。

3.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

(1)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TheArbitrationInstituteofStockholmChamberofCommerce,简称AISCC)。它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全国性的仲裁机构。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国际上认为该仲裁院在解决东西方经贸争议问题方面是较理想的机构。同时,由于瑞典仲裁制度历史悠久,具有大量精通国际商事仲裁的专家,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有着丰富的仲裁经验和良好的运作机制,办案比较迅速及时,国际经济贸易合同中订明在瑞典仲裁的情形日益增多。随着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不断发展,该仲裁机构的声誉也逐步提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同该仲裁院建立了业务上的联系,并且建议我国的涉外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选择第三国仲裁时,对该仲裁院予以优先考虑。

(2)伦敦国际仲裁院(LondonCourtofInternationalArbitration,简称为LCIA)。它成立于1985年,制定、使用了新的《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当事人也可约定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3)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它成立于1910年,设在瑞士苏黎世,有《瑞士联邦苏黎世商会调解与仲裁规则》。该仲裁院既受理国内商业和工业企业之间的争议案件,也受理涉外经济贸易争议案件。由于瑞士在政治上是中立国,国际上较多的经贸纠纷都交给它仲裁。

(4)美国仲裁协会(AmericanArbitrationAssociation,简称AAA)。它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纽约市,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分会,是美国最大的综合性常设仲裁机构。美国仲裁协会是民问常设仲裁机构,有《商事仲裁规则》。它同我国仲裁机构建立了业务联系,中美两国仲裁机构成功地联合调解解决过两国贸易中发生的争议案件。

(5)日本商事仲裁协会(JapanCommercialArbitrationAssociation)。它成立于1950年,总营业所设在东京,在神户、名古屋、大阪横滨也设有营业所。它有《商事仲裁规则》。该仲裁协会除进行仲裁工作外,还从事对仲裁人员的培训,同外国仲裁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等项工作。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同20多个外国仲裁机构保持联系,并订有双边协议。

(6)香港国际仲裁中心(IheHongKongInternationalArbitrationCentre,简称HKIAC)。成立于1985年,是一家按香港公司法注册的有限保证责任的非营利性公司。它是在许多公司、专业机构、律师行及香港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成立的,不受政府或其他官员的影响或控制。中心受理两类仲裁案件,即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和香港的仲裁案件。它有自己的本地仲裁规则,但没有制定自己的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它仲裁国际商事争议时,采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该中心也可以采用调解或调停的方式解决争议。

(7)CIETAC。又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它成立于1956年,原名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后又于1988年改为现名,并于2000年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仲裁委员会先后于1989年和1990年分别在深圳特区和上海市设立了深圳分会及上海分会,并于1999年在重庆、成都、长沙、福州和大连设立了5个办事处。仲裁委员会和其深圳分会及上海分会是一个整体,在整体上享有一个管辖权,适用统一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

仲裁委员会制定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仲裁委员会在其成立之时,便制定了仲裁程序暂行规则。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仲裁委员会先后于1988年、1994年、1995年、1998年和2000年5次修改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现行仲裁规则于2000年10月1Et起实施。依据现行仲裁规则,仲裁委员会可根据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受理国际、涉外以及国内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

4.行业性常设仲裁机构

这是设立在各行业协会中的各种专业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伦敦谷物公会和伦敦橡胶交易所下面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荷兰咖啡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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