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装潢权受保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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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装潢权受保护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产品包装装潢的第一个条件是该产品是知名商品。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于

“知名商品”的认定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司法实践中原告需要证明其包装装潢被侵权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原告一般需要就以下几个方面举证:

l、广告投放。主要指标为广告投放的开始时问及时问跨度、广告投放的不同地域及投放的不同媒体。

2、销售情况。主要表现为销售量及销售地域、范围方面的情况。

3、市场占有率。市场占有率方面的证据可以考虑提供被侵权产品年度销售量及相关权威统计部门提供的该类产品全国年度销售总量,从而确定相应的市场占有率。也可以要求提供相关行业协会如具的统计数据或证明材料。

4、商品的声誉。表现为相关产品获得奖励的情况,客户的满意度等。

5、其他能够反映产品知名度的证据。上述5组证据材料从不同方面证明被侵权产品为知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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