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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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力。基于对行政权力天然扩张性的防范以及防止实践中因行政执法人员个人业务能力、认知水平、法律素养等差异以及外部因素干扰,导致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需要出台相关的处罚裁量基准,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和规范。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重罚款的幅度较大,相应的处罚裁量权也会很大,为此特别强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构建,规范适用本法的行政处罚行为。

构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原则,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对于违法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主客观因素相同或者相近的违法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构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需要考虑四个部分的内容:

1、法律规则的确定

法律规则是指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关于人们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在逻辑上一般由行为模式和相应的法律后果组成。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一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述一个规则或只表述一个法律规则。两者之间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由多个法律条文来表述;(2)法律规则的内容由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条文来表述;(3)一个条文表述不同法律规则或其要素;(4)法律条文仅规定法律规则的某个要素或若干要素。

法律规则的确定就是从具体的法律条文中将相应的法律规则剥离出来。

2、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之间的逻辑关系,即用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法律规则的逻辑模型(以下简称法律规则逻辑模型)

为表述清楚行为模式(勿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否定的后果)之间较为复杂的逻辑关系,我们将行为模式中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各类情节称为裁量情节,不同的裁量情节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从而明确行为模式于法律后果之间的逻辑关系。从合理性、可操作性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看到在一般情况下,将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减轻、从重和即不从轻也不从重三种情况,法律后果划分为对应从轻、从重、一般三档,较为符合实际工作的需要。

3、行为模式(勿为模式)的分类和细化

行为模式的裁量情节分为从轻、从重两大类。每一类中又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应当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第二种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第三种是遵循立法精神,从实际工作出发,可以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

4、法律后果的分类和细化。

法律后果可分为从轻、一般、从重三大类。根据相关法律理论,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法定罚款幅度内,给予罚款基数以下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或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在一般处罚罚款幅度以上最高限值以下(含最高限值)确定罚款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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