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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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立法

我国没有以产品责任为题制定产品责任法,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分散在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公布)等法律中。1986年由国务院发布了《工业产品责任条例》,其后部分省市和经济特区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产品责任(或产品质量)条例。

在总结上述立法及其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我国产品质量法(草案),该草案于1993年2月22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成为正式法律,并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因产品质量法的施行,《工业产品责任条例》应当自然失效。我国产品质量法是有关产品质量的行政和民事责任的综合性法律,其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第四章“损害赔偿”主要是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等也部分涉及产品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对某些产品责任案件适用法律的意见,也构成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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