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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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当事人一方因侵权行为或不履行债务而对他方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补偿对方损失的民事责任。对于权利人来说,损害赔偿是一种重要的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对于义务人来说,它是一种重要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亦即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有财产性的和非财产性的两种。在财产性的保护方法中主要又有物权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两种。物权保护方法主要是返还原物、排除妨碍、停止侵害、消除危险等;债权保护方法主要是实际履行、回复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罚金等(见债的不履行)。损害赔偿本身是一种债权保护方法,所以在有些国家的民法中称之为损害赔偿之债。但是,当物权受到侵害时,例如所有人的财产已经灭失或损坏,从而不能从物权方面再返还原物时,所有人也可以从债权方面请求赔偿损失。因此,损害赔偿是一种使用范围很广的保护一方民事权利,使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

请求权的根据

当权利人的权利遭到侵犯而又产生损失时,就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产生根据主要有:

(1)侵权行为。这是当事人的行为违法并侵犯了他人的正当权利时所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例如伤害他人人身或损坏他人财产的行为,这种责任也叫合同外的责任,或非合同责任。

(2)不履行债务的行为。这是债务人在不履行其债务时所承担的赔偿损失的责任,例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从而造成承包方停工、窝工时,应负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也叫合同责任。

不履行债务的损害赔偿与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也有一些不同之点。主要是:

(1)前者是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通常是合同关系)发生在前,而不履行债务的违约行为发生在后;后者则是侵权行为发生在前,然后在当事人之间才因此发生债权债务关系(非合同关系)。

(2)前者产生的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通常亦即指违约行为;而后者产生的条件是侵权行为人的违法行为。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虽然没有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仍然要负民事责任。例如,仍然要偿付违约金,仍然要实际履行。而侵权行为人(即加害人)如果没有给受害人造成任何财产损失,一般就不负财产责任。

(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推定债务人有过错,因此,债务人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自己无过错。但是在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中,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加害人(债务人)有过错。

损害赔偿的性质

损害赔偿的补偿性

损害赔偿具有明显的补偿性质。因此,必须坚持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和全部赔偿的原则,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是指赔偿损失的范围以实际造成的损失为限。债权人设想的、实际并未发生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债权人由于赔偿损失所得到的利益,在合同责任中不得超出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所能得到的利益;在非合同责任中也不得超出他的权利未受到侵犯前时的实际利益。债权人不能因为赔偿损失而得到额外的收益。全部赔偿原则是指债务人应当赔偿债权人由于债的不履行或侵权行为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债权人财产上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实际上可以获得的利益,均在赔偿之列。债权人不能因为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遭到损失。损害赔偿的这种补偿性质正是民事关系中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只有在当事人所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得到充分、完全的补偿时,才能体现民事财产关系的等价有偿性,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才能巩固社会主义企业经济核算制。损害赔偿的这种补偿性质赋予了这种民事责任形式以鲜明的民法特征。而罚金则不体现这种等价原则,罚金的数额与实际上是否造成损失以及损失的大小无关。所以,罚金不仅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而且也是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形式,它具有鲜明的惩罚性质。这正是损害赔偿与罚金、违约金的主要不同之处。

损害赔偿的制裁性

损害赔偿也具有一定的制裁性质。债务人不仅不能因自己的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或侵权行为而得到任何经济上的便宜,全部赔偿债权人的损失还会给债务人带来相应的或更大的经济损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赔偿金和违约金一样,应从企业的企业基金、利润留成或包干分成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应从预算包干的节余经费中开支。这样,损害赔偿民事责任必然会影响债务人的财政状况和职工的经济利益。损害赔偿的这种制裁职能可以刺激债务人去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能够巩固合同纪律,有利于国民经济计划的完成。

违约损害赔偿的附带性

损害赔偿在中国的债的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中还具有附带的性质。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中,赔偿损失往往是不能完全代替实际履行的。许多产品是计划调拨的,以支付货币为其形式的赔偿损失往往并不能提供另外获得合同标的物的机会。因此,计划愈是详尽、严格,能在市场上自由出售的商品、劳务和工作的范围就愈小,现金赔偿的补偿效力也就愈小。债权人所需要的主要是提供实际的产品、劳务或工作,而不是营利。因此,在债的不履行中,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应当是实际履行,只有在实际履行是不可能、或者经济上不合理、或者债权人不要求继续履行时,才可以用金钱赔偿来代替实际履行。这和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不同。在侵权行为中,金钱赔偿是补偿财产损失的最主要、最常见、最有效的手段。

赔偿损失的范围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应包括财产上的直接减少和失去的实际上可以获得的利益。财产上的直接减少在有些国家的立法中称为积极损失,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对债权人财产造成的减少和损坏;一是由于债务人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而使债权人多支出的费用。失去的实际上可以获得的利益,在有些国家的立法中称为消极损失,它是指如果债务人正当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或不实旋侵权行为时,债权人本来会得到的收入。这种“失去的利益”必须是在通常情况下可以预期得到的利益,所以它仍然是债权人实际的损失,而不是臆想的损失。

损失既可以是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可以是给他造成的非财产损失,也称精神损失,如给债权人的信誉及其他人身权造成损失。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允许用金钱来赔偿精神损失,中国在立法上没有这种规定,在实践上也没有这种作法。

损害赔偿的责任要件

主要有:

(1)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违约)或加害人侵权行为的事实;

(2)债权人(受害人)损害的发生;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或加害人侵权行为与债权人(受害人)受到的损害有因果关系

(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有过错。无论债务人的过错表现为故意或过失,一般对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数额大小无关。

债权人的责任

为社会主义组织之间,一方由于不履行义务或侵权行为而给他方造成损失时,后者应尽力减少损失的发生。由于债权人未采取可能的措施或采取了错误的措施而使损失扩大了的,债权人也要对扩大了的损失承担责任。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