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报酬请求权与雇主的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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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报酬请求权与雇主的抗辩权

(一)劳动报酬请求权与雇主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契约中的一方当事人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具体表现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观念,具有双重机能: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你不交货,我不付款);迫使他方履行合同(你要我付款,必须同时交货)。同时履行抗辩制度可借助此两种机能,促使当事人履行其合同上的义务,具有诉讼经济的意义。

关于劳动报酬请求权与雇主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关系,需要根据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的不同而分别考查:在劳动报酬后付的情形,劳动者已经给付劳动,雇主自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劳动报酬预付的情形,雇主负有先为给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因此也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劳动报酬期中支付的情形,雇主是否有权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答案也是否定的。首先,对于劳动者已经先为给付的劳务所对应的那部分劳动报酬,雇主自然不能以同时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履行。其次,对于劳动者尚未给付劳动的那部分劳动报酬,雇主也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雇主既然同意于劳动者提供部分劳动给付时即给付全部劳动报酬,对于劳动者未提供的那部分劳务,雇主自然也负有先为劳动报酬给付的义务。

综上,无论采用何种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在劳动契约中雇主均不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其中的原因固然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劳动报酬预付和劳动报酬期中支付的情形)或者劳动者已为劳动给付的事实(在劳动报酬后付的情形)有关;究其根源,实际上与劳动报酬权是一种继续性给付债权有关,即劳动者在一定期间内继续提供劳务而雇主因劳动者的劳务提供而逐次给付劳动报酬。这正如梅迪库斯所指出的,“在继续性债务关系中,给付交换不能够同时进行,否则,不断获得出租人给付的承租人,也必须不断地支付极小部分的对待给付(租金)。此种‘法学微积分’可以通过设置结算期来避免:可以约定按周、按月或按期间支付使用租赁的租金。同样,在为一项借贷支付利息时,或在一项劳动关系中支付薪资时,亦为如此。在此种情形,并在此种期间之内,必须要有一方当事人先为给付”。

(二)劳动报酬请求权与雇主的不安抗辩权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在履行期限到来后,将不能或不会履行债务,则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以前,有权暂时中止债务的履行。不安抗辩权是为贯彻公平原则,对期前履约危险进行平衡而设立的救济制度。因为“在合同成立以后,当发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显形减少,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债权实现时,如仍强迫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先为给付,则可能出现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履行了债务,自己的债权却无法实现的情形”。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是:(1)合同所确立的债务合法有效;(2)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3)须在合同成立后对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且有难为给付的可能。根据上述界定,在劳动报酬后付的条件下,雇主显然不存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和必要性。因此,雇主是否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只需就劳动报酬预付和劳动报酬期中支付的情形进行探讨。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从上述条文的规定看,前三种情形均适用于金钱之债,而不适用于劳务之债;因此,当劳动者行使劳动报酬请求权时,雇主能否通过不安抗辩权进行抗辩,主要取决于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这一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合同法》第68条第4项是否适用于劳动者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劳动能力的情形,我国学者存在争议。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不安抗辩权仅适用于对方给付金钱的场合,原则上对特定物的交付和劳务提供不适用不安抗辩权。另一些学者则持肯定的见解。如余延满教授认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包括“提供劳务的一方劳动能力的丧失等”。韩世远教授认为,不安抗辩权所要解决的信用不安问题,固然绝大多数表现为金钱债务场合丧失给付能力的情形,唯并不以此为限,且没有必要要求与财产有牵连关系,因此,不安抗辩权可以适用于“人身专属性的债务,其债务人缔约后丧失活动能力,不能按约定亲自完成工作成果”的情形。王利明教授在解释该条款时,也以“如某演员在演出前几天已患重病而卧床不起”为例进行说明,这表明他也主张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能够适用于劳务之债。

(三)劳动报酬请求权与雇主的顺序履行抗辩权

所谓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

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确立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和后顺序履行人的合法利益,也是对本应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合同或者未适当履行合同的一种制裁。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1.3条规定:“凡当事人各方应相继履行合同义务的,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先行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完成履行之前拒绝履行。”我国《合同法》第6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在劳动者行使劳动报酬请求权时,在劳动报酬预付的情形,当然不存在雇主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条件。但是在劳动报酬后付和劳动报酬期中支付的情况下,雇主是否应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一种观点认为,设置雇主的顺序履行抗辩权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如果劳动者不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雇主可以解除合同。实际上,各国法律均不允许雇主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相反,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或完善的解雇保护制度。此时,如果雇主由于不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而不能行使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就大大增加了履行义务在后的雇主的风险。“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确认、协调、批准、鼓励、活跃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平愈发成为法律最为主要的目的。”因此,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在劳动报酬后付的情形,应当赋予雇主顺序履行抗辩权;在劳动报酬期中支付的情形,对于劳动者应当先为劳动给付所对应的那部分劳动报酬,雇主也应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但是,对于劳动者的不给付劳动或不完全给付劳动等行为,雇主是否均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1、劳动给付拒绝

劳动报酬是劳动给付的对价,“劳动给付义务是劳务给付债务人的(唯一)主义务”。因此,除在特定条件下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续付请求权或者可归责于雇主的事由外,如果没有提供劳动给付,劳动者就没有行使劳动报酬对价给付请求权的事实基础。如英国判例认为,如果劳工对于雇主所交代之任务,予不超出劳动契约所规定的范围内有拒绝处理之情事者,雇主可拒绝接受其全部劳务给付,劳工就不合作期间之全部工资无请求权。

2.劳动给付不能

劳务之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时间性。“在劳动关系中,劳务通常是有时间性的,也即劳务给付不可补救(即固定债,fixschuld)。不能履行劳务就构成给付不能。”但是,在劳动给付不能时,劳动者是否仍享有劳动报酬请求权以及雇主是否可得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需要具体分析:

(1)当劳动给付不能可归责于雇主时,劳动者原则上仍享有要求雇主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相应地雇主不能以劳动给付不存在为由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其实,古罗马时期的法律就规定,受雇人因可“归责于‘劳务承租人’(即雇用人)之事由,致不能服务者,则仍有请求雇佣人给付报酬之权也”。《瑞士债务法》第324条规定:“工作因雇主的过失不能完成或者雇主因其他原因未能接受完成的工作的,雇主仍有义务支付工资,受雇方不再债有后续履行工作的义务。”

(2)当劳动给付不能因可归责于劳动者的事由而发生时,劳动者不享有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雇主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正如日本学者星野英一所指出的,“报酬,是向提供劳务者支付的,至少,如果不提供劳务的原因应归责于受雇人,就不产生与此相应的报酬请求权”。所谓“可归责于雇员之事由”,是指劳动者对劳动给付不能存在过错,如劳动者因酒醉而负伤、劳动者遇到交通堵塞或公共汽车司机罢工而无法上班;因部分劳动者罢工以致全部劳动者皆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形,也被视为劳动者的风险,雇主因此免除对于其他愿意上班的劳动者的给付薪资的义务。但是劳动者由于自己生病、生育、结婚或自己的近亲属生病或死亡而暂时无法上班,不属于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而不能提供劳务的情形;此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劳动者仍享有要求雇主继续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相应地雇主不能以顺序履行抗辩权进行抗辩。

(3)当劳动给付不能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发生时,原则上应适用民法上关于双务契约的规定。全部不能时,雇主免为给予报酬的义务。部分不能时,应按其比例减少报酬。

3.劳动给付迟延

劳动者基于自己的过错,在规定的劳动时间内不提供劳动给付时,应负迟延责任,但劳动给付迟延应以不构成劳动给付不能为限。这正如史尚宽先生所指出的,“劳务给付义务,通常为劳务义务之重要成分,于所定期间不为工作时,则对于其期间无法再供给劳务,故对于过去之部分构成不能,唯于时间不为劳务义务之重要成分时,始构成给付迟延”。在基于劳动者的过错而发生劳动给付迟延时,雇主应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得拒绝支付劳动报酬。

4.不完全劳动给付

所谓不完全劳动给付,是指“现实履行之劳动给付有反债务之本旨,而其履行不完全也。例如缺少劳动上之注意,而制造粗恶之物品,劳动过于缓慢使劳动时间空过等是”。对于不完全劳动给付,雇主是否有权以不适当履行为由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从而拒绝给付劳动报酬?对此,应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进行分析。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瑞士债务法》第337条(D)规定:“如雇员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突然中断其工作,雇主有权要求得到相当于雇员月工资1/4的补偿。此外他还有权就此要求损害赔偿。”可见,如果不完全劳动给付对雇主的利益不构成损害且有利益的,雇主应当受领劳动给付,并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此时,雇主不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如果不完全劳动给付对雇主没有利益,甚至构成损害的,雇主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支付全部劳动报酬,甚至还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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