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的特点。仲裁文书属于法律文书的范畴,具有非诉讼性的特征,因此,仲裁文书的特点是:1.合法性每一仲裁文书所要解决的问题可能千差万别,要达到的具体目的也可能各种各样。但透过现象,究其本质,都是以保
仲裁文书的种类。我国的仲裁制度对仲裁文书的制作提出了规范化的要求,从不同角度、标准可以对仲裁文书的种类作多种划分。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文书和当事人制作的仲裁文书根据制作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仲裁机构和当事人
仲裁文书的适用范围。我国的仲裁可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国内仲裁由中国仲裁协会各会员即各地仲裁委员会主持。
仲裁时效中断的概念。仲裁时效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之中,申请仲裁,权利人要求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使得原来以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事由消除后,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起算的一种法律现象。
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象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因此,仲裁时
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发生仲裁时效中断时,已经进行的仲裁时效期间统归无效,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仲裁时效制度的作用。1、维护人事管理关系的稳定人事争议发生后,如果被侵权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而在规定的时效期内自愿放弃其申请仲裁的权利,则仲裁不保护其权利,双方原有的人事权利义务关系终结,新的人事
仲裁时效制度的类型。1、一般仲裁时效的规定,又称为普通仲裁时效,它是指对一般民事经济法律关系普通适用的仲裁时效,一般仲裁时效为2年。2、特殊仲裁时效的规定,其优先于一般仲裁时效规定而适用,即有特殊仲裁时
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提起仲裁时,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继续进行。中止时效的原
仲裁时效的特征。仲裁时效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仲裁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人不能通过仲裁程序强制追索。2.权利人的试题权利并不因仲裁时效的届满而消失。
仲裁期间的相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
仲裁期间的计算。1.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仲裁机构的设置模式。目前,世界各国仲裁机构的设置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1.仲裁机构设在商会内部目前,很多国家的仲裁机构都设在商会内部,如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是苏黎世商会下设的常设仲裁机构;瑞典斯德哥尔
仲裁条款的内容。根据仲裁需要,仲裁条款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和仲裁费用负担几个方面的内容。1、仲裁地点仲裁地点的选择非常重要,选择在本地仲裁,在适用法律与惯例、与仲裁庭
仲裁申请书制作的法定条件。制作仲裁申请书的法定条件:第一,必须是合同纠纷;第二,必须依据仲裁协议提出申请;第三,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书的内容。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事实根据、理由。
仲裁申请的受理。当事人就经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后,并不一定使仲裁活动就此进行下去,这是因为仲裁委员会要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只有对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申请的审查。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申请的审查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1.审查当事人申请仲裁是否符合仲裁法第21条规定的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否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是否属于仲裁委
仲裁申请的条件。申请仲裁要符合下列几个条件:1、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既是当事人授权仲裁机构解决争议的依据,也是排除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依据。
仲裁的基本制度。确立什么样的仲裁制度,直接关系仲裁的生存和发展,也直接关系到能否公正,及时,有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仲裁法在总结我国仲裁的经验,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三项基本制度,即协议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