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国家仲裁机构。一、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隶属于斯德哥尔摩商会的一个专门处理商...
各国对团结权的法律规定。关于团结权的规定,大多数国家如日本、德国、葡萄牙、墨西哥、阿根廷等国是在宪法中规定的,一些国家是在劳动法或工会法等法律中规定的。然而不论以何种形式规定,虽然具体界定不完全一致,
各类财团法人的设立原则。公益财团公益财团法人的设立对于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大陆法系国家非营利组织的重要组织形式,财团法人在许多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总的来说,随着非营利组织作为第三部门在社
合作社法人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的不同之处。合作社法人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
合作社法人的特点。1.合作社法人的投资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提前直接抽回自己的投资。然而,作为一般企业法人的投资者人股后不能要求退股。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的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及仲裁费用的负担等内容。仲裁地点仲裁地点乃是仲裁条款的核心所在。
合同承受的效力。1、在于承受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负担的一切义务,原合同当事人完全脱离合同关系。嗣后合同的履行或者不履行以及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概与原合同当事人无关。
合同承受的生效要件。1、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承受以存在有效的合同为前提,在可撤销合同,原则上可成立合同承受。
合意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都是将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但两者有不同,主要表现在:1.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押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
合意裁决与非合意裁决。根据仲裁裁决的作出是否反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依据,将仲裁裁决划分为合意裁决和非合意裁决。合意裁决,是指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所作出的裁决,其表现形式除裁决
合意裁决的作用。合意裁决的作用在于为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供法律的强制力保障,避免因一方当事人反悔或不执行和解协议造成的风险。由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往往需要到外国执行,当事人将他们之间的和解协议转化
合议仲裁庭与独任仲裁庭的区别。合议仲裁庭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独任仲裁庭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它们的区别是独任仲裁庭的独任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担任;合
合议仲裁庭的优点。合议仲裁庭的优点在于,各方当事人均选定一位仲裁员,通常该名仲裁员比较熟悉指定方当事人的法律、文化和商业背景,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和信任感;就仲裁庭而言,由不同背景的仲裁员参
合议制仲裁庭的组成。如果当事人约定采取合议制仲裁庭的,当事人应当各自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中,选定1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名称使用权的内容。一、名称使用权的排他性名称使用权是指名称权人对其名称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名称权人有权自己使用,有权许可他人使用。
名称变更权的内容。名称权主体在使用名称的过程中,可以依法变更自己的名称,可以是名称的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名称的全部变更。如果正在使用的名称是经登记的,变更后的名称也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名称权的内容。名称权包括四项基本权利:名称设定权即法人及其他组织享有为自己设定名称的权利,他人不得强制干预。对于名称的设定,各国采取不同做法,一是采自由主义,法律不加限制,可以自行选定名称;二是采限制
名称权的特征。1.名称权的性质是人格权,是绝对权、专属权、固有权、必备权。名称权是法人、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等之所以为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不享有名称权,民事主体不能成立。
名称设定权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原则上对名称采真实主义,企业名称一般应由以下四部分组成:①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②字号、商号;③行业或经营特点;④组织形式。与姓名权不同的是,一个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
名称设定权的类型。一是采取自由主义,法律不加限制,可以自行选定自己的名称;二是采取限制主义,法律规定商号、法人的名称应当表明其经营种类、组织形式,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甚至规定对未设定名称的,法院因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