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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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情况]黄某同苏某结婚三年间生育一男一女,建起了美满幸福的家庭。在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通知黄苏夫妇做绝育手术时,黄不肯做,说是女人生孩子,要做让妻子苏某做。苏也不肯去做,说是男人害苦了女人,该让丈夫去挨手术刀。夫妻双方谁该去做绝育手术呢?

  [分析意见]宪法和婚姻法都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不仅仅关系到夫妻、子女、家庭的利益和幸福,而且是关系国家强盛和民族兴旺发达的大事。实行计划生育既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为国家大事,按照规定做绝育手术,就不是夫妻相互之间谁应当做和谁不应当做的问题,它首先是一个中国公民应依法履行的一项义务。由于只需夫妻一方做了绝育手术,就可以达到不生育的目的,就实现了夫妻共同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所以,夫妻间应该互相体谅互相尊重,从各自健康状况和思想状况考虑,协商由谁做绝育手术。黄某苏某各自认为应由对方去做绝育手术的理由,都是不能作为自己不做手术的理由的。他们应当通过协商来履行实行计划生育的共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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