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应如何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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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统法文016)规定:“……罚款必须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这“十五日内”就是缴纳罚款的期限。《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所谓“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但必须在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若不缴交纳,则从十五日后开始计算滞纳金。《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不按期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这3%加处的罚款就是滞纳金。

  例:山东烟台石玉制品工业有限公司违反《统计法》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规定,1997年3至5月份,连续3个月不按期报送《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月报表》,烟台市统计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于1997年8月1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并要求1997年8月28日前缴纳,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石玉公司接到处罚决定后没有缴纳罚款,而向市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市政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市统计局处罚决定。石玉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过芝罘区法院、市中级法院三次审理,于1998年7月15日审理完结,维持了行政复议决定,7月31日,法院送达了判决书。8月28日,市政府依法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同日,石玉公司将5000元罚款交到法院,按《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石玉公司还缴纳了5.475万元的加处罚款。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复议和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石玉公司不服统计局处罚决定,拖一年后才缴纳罚款,致使5000元罚款变成5万元。如果石玉公司按要求于1997年8月28日缴纳罚款,然后再提起复议和诉讼,那么虽然打输官司也只需缴纳5000元罚款,不需缴纳加处罚款。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先履行处罚决定,然后再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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