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行政机关有义务告知当事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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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行政处罚》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前,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行政相对方或其他参加人,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告知程序是依据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必要条件。在简易程序中,《行政处罚法》没有将告知程序作为行政处罚决定成立的要件来规定。

  告知义务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

  (1)告知义务是统计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统计行政机关履行的事先告知义务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只要是立案查处的违法案件,都要由统计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告知义务。

  (2)统计行政机关履行事先告知义务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履行告知义务,都属违法行政行为

  (3)事先告知是统计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见,告知内容应包括:第一,在统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具有知悉据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所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第二,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当事人具有复议权和诉讼权以及因行政违法而造成损失的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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