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能否根据统计执法人员单独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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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例:某县统计局接到举报,某企业在上报工业产值时弄虚作假,统计检查员张某到该厂进行调查,经过取证,证据确凿,张某依据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对该厂作了处罚,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责令该统计局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的判决。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这既表明了《行政处罚法》对调查取证的慎重及保证调查或者检查公正进行的立法用意,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我国其他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中规定:“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的是“不得”一词,这表明法律采用的是禁止性规定,行政机关在这个问题上不享有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不能根据执法人员单独调查取得的证据作出处罚。据此,某统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在程序上有瑕疵,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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