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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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包括如下几类:

  (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实施某种民事行为而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若该民事行为属于行为人完全不能独立实施的,则该民事行为无效;若该民事行为属于行为人在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实施的,则该民事行为因行为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欠缺而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只有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有效。

  (2)代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追认后,该民事行为才能有效。

  (3)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实施行为后取得处分权的,该民事行为有效。(4)债权人同意欠缺的债务移转行为。债务人移转债务,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的,该移转行为即因欠缺债权人的同意而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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