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几类?《民法通则》对此具体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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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事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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