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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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请问,是扣除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之和,还是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进行合并,对其扣除比例进行调整,二者合计后按规定标准在税前扣除,不再分别按各自比例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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