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坏账的扣除规定?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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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坏账损失,有足够证据确认,是否可以获得全额扣除?

  2、如果不能,可以扣除的部分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第四十七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二)债务人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三)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其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四)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因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据此,贵单位实际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坏账损失”则可以在税前扣除。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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