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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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假设有一企业2008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0万元,发生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80万元,请问,如何计算税前扣除的数额?如果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税前扣除的数额又是多少?请给分别说明。谢谢!

  1、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80万元:

  20000×5‰=100,80×60%=48,100>48,则只能在税前扣除48万元;

  2、如果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为200万元:

  20000×5‰=100,200×60%=120,100<120,则只能在税前扣除100万元。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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