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如何缴流转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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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企业,发生安装业务但中有沙子,管子,钢筋等不是自己生产的用于安装交营业税还是交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规定: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根据上述规定,建安企业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同时发生销售非自产货物的行为,属于提供营业税应税行为的混合销售,其非自产货物沙子,管子,钢筋等应并入营业额,一并计缴营业税。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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