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机场的新贵通贵宾厅使用费如何应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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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机场的新贵通贵宾厅任何人候机时都可以进入休息(可上网、吃茶点等),按人次收费。请问如果境内公司与新贵通公司签订合约,按年度根据使用人次结算境外机场贵宾厅使用费,是应该界定为劳务,还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像旅店业一样,定义为劳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文件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因此新贵通贵宾厅提供的是营业税服务业税目的劳务,而非特许权使用费。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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