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通知单开具红字发票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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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碰到以下问题,特向你们请教。事件:某公司于2007年1月20日销售货物一批,销售收入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货物发出的同时,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月18日,购买方在收到货物和发票后,发现专用发票上本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有误,随即将“发票联、抵扣联”退还购买方要求重开。购买方在未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冲减销售收入100万元,冲减销项税额17万元)。紧接着又开具了纳税人识别号正确的蓝字专用发票(销售收入100万元,销项税额17万元)。并将“发票联、抵扣联”交给购买方,整个交易完成。(销货方和购买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综述:销货方存在过错,没有执行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在未取得《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擅自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其行为违反了规定。但是,没有造成偷税或者少缴税款。之所以未取得通知单,是因为没有掌握文件规定。请教:税务机关对销货方应作出怎样的处理?谢谢!盼尽早给予答复。

  如果购货方未抵扣税款,销货方无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得有关规定,对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进行处罚。

  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直接咨询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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