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所规定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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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五条所规定的调整,是仅调整计税基础还是连同已提折旧一起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此条所指的调整,包括根据发票调整企业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折旧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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