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的企业其作为营业成本的佣金、手续费支出,能否在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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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