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指的是新增的涉农贷款和中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第37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关于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按次领购数量不能满足当月经营需要的,可以再次领购,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自2011年2月15日起,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
《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在促销展业过程中赠送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具体如下: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
(1)划线更正法。编制记账凭证没有错误,而是在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导致账簿登记错误。 (2)红字冲销法。编制的记账凭证会计科目错误或者方向错误;或者编制的记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和方向没有错误,所记金额大于应记金额,导致账簿登记错误。 (3)补充登记法。编制的记账凭证中的会计科目和...
从今年12月份起,我公司无偿使用一家客户的两层办公楼。请问,我公司应如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规定,无租使用其他
统一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实用性原则;清晰性原则 ...
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二条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
我们是一家中介机构,在为客户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鉴证时,发现有差旅费计入技术开发费用,这部分是否应该剔除 如果属于研发人员为技术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作为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否则,则不允许加计扣除。 ...
核定征收的企业取得的补贴收入如何纳税 核定征收的企业,年度中间取得补贴收入,如果该补贴收入属于应税收入的,应并入已核定的应税收入总额一并纳税。 ...
我公司是创业投资公司,经营范围有对外投资和实业投资。现在为了扶持高新企业的发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我公司作为一个融资平台,为扶持的企业提供融资,具体情况是,我公司从金融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借款,
让国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于货物种类多,需开销货清单,但国税局不给开销货清单,只在发票上打两种货物名。请1.能不能让国税局在增值税发票上写详见销货清单,然后我们自己用A4纸打印这个清单后让国税盖个单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规定第二条规定: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购货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销货方将该汇票贴现,支付贴现息后并向购货方收取等额贴现息(开具收款专用发票),请问单独收取的贴现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贵公司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贴现息,符合《
复式记账法是对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所引起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动,都以相等的金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中相互联系地进行记录的一种方法。 优点: 采用复式记账法,可以全面地、相互联系地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全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
企业2010年2月、3月、6月份出口的货物,因对方没有付款,企业就没有收汇核销。请问,现在可否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是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证明是出口企业到税务部门办理出口货物
结账是在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于会计期末按照规定的方法对该期内的账簿记录进行小结,结算出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 各个单位的经济活动是连续不断进行,为了总结每一会计期间(月份、季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2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依法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取得的转让股权(股票)收入等转让财产收入,应全额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主营项目(业务)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征税。若主营项目(业务)发生变化,应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按照变化后的主营项...
饮食店、餐馆销售烧卤熟制品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规定,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