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的黄金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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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黄金股制度

在20世纪7O年代末8O年代初,英国撒切尔政府在推行私有化道路时,考虑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后,政府可能再无权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和控制,而有的国企关系到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如果完全失控,就有可能出现不利影响。为了确保国家、政府的利益,英国政府在转让国有股份的同时,发行由政府或财政部持有的“黄金股”,即特权优先股,并制定了相应的“黄金股”章程,以保证即使将国有企业的股份百分之百公开转让而使其转变成为民营企业,政府仍可通过持有“黄金股”依据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对股份制企业行使管理控制。黄金股不同于普通股和优先股,它不代表任何财产权利,“黄金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一样没有普通股的投票权,而且它也没有一般的股票收益权。同时,“黄金股”也不能用来担保或抵押。但“黄金股”股东通常有权要求公司以一定价格回购其所持有的“黄金股”,或者将“黄金股”转换成普通股。而拥有“黄金股”最关键的特殊权利,是“黄金股”的的股东(一般为政府)掌握着公司一些重大经营决策中的“一票否决权”。

这一特别股赋予了政府对企业一些事项决策特别否决权,如果公司的管理层对公司实施一项大规模并购方案,或者某个大股东决定出售、转让其股份,都要经过“黄金股”持有者的最终同意,否则将不能通过。但这个特别否定权不针对企业管理层人员的任免、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与分配等一般权限范围。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是英国电信。英国电信属于公用事业性质的企业,垄断了英国电信市场的99%以上,是一个无竞争的垄断性企业。这种性质的企业当然政府需要控制,以防止其损害公众利益。但英国政府在后来的改革中并没有采用独资方式和绝对控股的方式,而是采取了“黄金股”制度,即:在英国电信公司中政府只有一股,其余的股份全都非国有化。但政府的这一股“黄金股”可以在英国电信损害公众利益时,例如装机费和通话费应该下降而不下降时,或是企业不能随着技术进步降低通话费用时等危害公众利益的时,作废英国电信的董事会决定,使其价格强制下降。当然,在一般的正常情况下,“黄金股”并无任何特权,英国电信完全可以按股份制企业经营,“黄金股”不得干预由此可见,“黄金股”仅一股就能控制庞大的英国电信,根本不需要政府非要完全独资或股权占50%以上的绝对控股,这比政府独资和绝对控股的效益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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