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条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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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次公开发行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同股同权;(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发起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以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发行前一年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近3年连续盈利。

2.发行新股条件。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是指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包括向原股东配售股票和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我国《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还应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般条件。此外,《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对配股与增发还作了特别要求。

(1)配股的特别要求。

①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

②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③采用《证券法》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7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2)增发的特别要求。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②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I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与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③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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