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交割的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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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交割的一些规定

对于交割,证券交易所一般规定:

(1)在交割日的规定时间内,买方应将价款,卖方应将证券送至清算部。

(2)卖方将证券交付买方时,意味着权利的相应转移。

(3)证券商不得因客户的违约而不进行交割。

(4)证券商违背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在交割当日收盘前一定时间内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卖出或买进。价格上发生的差额以及经纪人佣金及其他费用,应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若交割日收盘前无法了结交易,则应由证券交易所从证券商中选定3-5人为评价人,评定该证券的价格,作为清算的依据。

(5)若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其经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种其他买卖,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了结。

(6)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所应负的款项,证券交易所可以从其营业保证金与其应付款项冲消;冲消后若尚有余额,将其偿还;若有不足,证券交易所可向违约证券商追偿。

(7)证券商在违背交割义务的案件尚未了结前,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

在股票交割中,欧美国家多实行“优良交割”原则体现了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与有关立法的要求。对于到期不能实行交割,股票购买方的经纪人应向出售方发出“买进通知”,指出由于对方没有实行交割,买进方的经纪人将另行购进股票。其损失概由违约方负责。

为了保证自身的权益,投资人在办理交割手续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投资者应按时完成交割,以免纠纷。

2.买进交割后,通常不能立即领到股票。因而,证券商常以“股票暂存证”付予投资人。投资人在领取“股票暂存证”时,要注意上面所记载的股票名称、数量是否相符,“股票暂存证”上所盖的证券商公司印章与负责人印鉴是否有误。

3.在办理交割后所领到的股票,应检查股票背面是否已经盖妥出让人的印章,以免过户时带来麻烦。

4.投资人出卖的股票,若为保管为某公司里的股票,即以保管凭证的证据收据联交付给证券商。证券商再凭收据联及存根联向保管股票的公司领取,然后到交易所完成交割手续。

5.股票暂存证只是暂存的性质,有些证券商所开具的暂存证上面注明保管若干天的字样,因而,投资者应在注明的日期内将股票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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