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核销单遗失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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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的,应当在15天内向外汇局书面说明情况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费用由遗失核销单的单位负责),并做如下处理:

  (1)对于空白核销单,予以注销;

  (2)对于已经报关出口未办理出口收汇核销的核销单,可以按规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并签发“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3)对于已经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后的核销单原则上不予补办,特殊情况下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出口单位应当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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