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银行、企业及外汇局的要求与以前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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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相关法规中,并未明确要求审核税务凭证,《通知》下发后,将对境内机构、银行、外汇局及税务局提出如下与以前不同的要求:

  (1)境内机构到银行办理购付汇向境外支付《通知》中所列费用之前,须按《通知》规定到当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申报纳税或替境外受益人代扣代缴税款手续,取得当地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征税、免税或不征税证明;

  (2)银行在售付汇审核业务中,除须审核外汇局要求的有关凭证外,还须按《通知》规定审核相应的税务凭证。银行业务人员应掌握各种凭证的式样及格式,并应明确要求企业提交哪种税务凭证,如:营业税凭证、企业所得税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凭证以及免税及不征税凭证;

  (3)外汇局对《通知》中所列部分资本项目(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除按原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外,还须审核相关税务凭证;

  (4)《通知》要求税务部门按规定及时出示税务凭证并制定具体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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