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身保险在保单中所载明的除外责任较多,主要有:使用目的及地区超出约定范围所致的损失;违反航空法所致的损失;非保单内所指明驾驶员所致的损失;因自然损耗、机件故障结构失灵、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罢工、暴动、民众骚乱等所致的损失;由于政治或军事上的理由,捕获、劫持、拘禁、禁止、扣留等所致的损失。
我国国内航线的机身保险业务,通常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和劫持风险。因为该项风险由专门的飞机战争、劫持保险来承保。
2.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这是为了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4.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或制造及机械缺陷(但因此而对飞机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本保险仍予负责)。因为,自然磨损是必然发生,制造及机械缺陷属于产品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
5.飞机受损后引起被保险人停航、停运等间接损失。这是由间接损失保险承保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