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

直接或间接同民用航空有关的法律,分为国家航空法国际航空法。国家航空法是由各国为维护其领空主权和航空权益,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空域,维持空中交通秩序,保障飞行安全,促进民航事业发展而制订的有关航空的法律;国际航空法是由缔约国共同制订并共同遵守的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法律。国际上至今尚无全世界统一使用的国际航空法,只有起国际航空法作用的国际民航公约。国际航空法的基本原则是空中主权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并享有3项权利:

(1)有权对一切飞行器开放或关闭领空。

(2)有权对准许通过领空的飞行器进行管制和登机检查。

(3)对私有飞行器享有司法管辖权,而对享有治外法权的外国国有飞行器则无管辖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1944年通过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即《芝加哥公约》,已有147个国家参加。中国于1974年2月15日承认《芝加哥公约》,同时决定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这个公约是迄今为止有关国际航空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它承认缔约国对其领空的主权。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缔约国还签订了两项适用于国际定期航班的特别协定,即《国际航空过境协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定》。这两项协定规定,每一缔约国给予其他缔约国以下5项自由:

(1)不降停而飞越一国领土的权利;

(2)非运输业务性降停(加油和修理)的权利;

(3)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4)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

(5)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为了行使国家领土主权和保障领空安全,中国民用航空局于1979年2月23日公布了《外国民用航空器飞行管理规则》。60年代以来,空中劫持事件不断发生,国际航空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因此,空中劫持便成了急待国际航空法处理的复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