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传统风险的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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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传统风险的载体

1.自保(Selfinsurance)

“自保”,特指在美国实现的,大公司建立的合格的自我保险计划。此计划作为公司的一个较为长期和稳定的项目存在,并不建立独立的经济实体,在概念上要与“自保公司”严格区分。建立“自我保险计划”的公司将经营过程中的若干种风险完全吸纳,不采取任何形式的风险转移。自保这种方式在美国的保险市场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自我保险计划的特点:(1)为美国所特有的。(2)在美国非传统保险市场占的比重最大,约占四分之三。(3)接受法规的监管并且受到许多州法规的推动。(4)降低了保费成本,增强损失控制。(5)自留大部分的风险有利用控制道德风险,并扩大风险可保性。

2.自保公司(Captiveinsurancecompany)

狭义上讲,自保公司是自身并不从事保险业务的一家公司或一组公司所拥有的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首要的经营目的在于承保母公司的风险。近年来,自保公司被有效地形容为那些在成立或承保方面均受到限制的保险公司。为数众多的自保公司按照其设立主体、设立目的和形式的不同,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纯粹自保公司,由母公司完全拥有或控制。(2)协会或行业自保公司,它由某个协会或某个行业集团控制,仅仅为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险和再保险服务。(3)代理人自保公司,由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组建,为他们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业务提供再保险服务。(4)准利润中心或公开市场保险公司,它们不仅为自己的母公司和其它关联公司提供服务,还为非相关的第三方提供保险以获取利润。(5)出租自保公司,它们向外界提供服务,特别是对那些自己没有能力建立,又想利用自保的小公司。

3.共保集团(Pools)

共保集团是公司间或保险公司间针对大型风险的一种保险保障安排,目的是为了调动充足的承保能力,以承保特定类别的风险,并按协定的比例分摊保费、损失和费用。20世纪80年代,美国发生了责任险和劳工赔偿责任危机,各州立共保集团因此应运而生。共保集团通常是一个全国性的组织,承保一种特定的风险类型。许多非美国的共保集团同时也保个人险业务,如西班牙的巨灾共保集团承保家庭财产险;日本的机动车辆共保集团承保机动险。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商业共保集团,如德国的核风险共保集团;英国承保恐怖风险的共保集团PoolRe,以及航空险共保集团。

4.风险自留集团(Riskretentiongroups)

风险自留集团是美国所特有的责任险承保人,这种集团是建立在利益共享的基础上的联合自保公司。风险自留集团是经美国1981年的产品责任风险自留法案和1986年的责任风险自留法案的批准在美国成立的:1981年的法案允许为解决由于产品责任保险给付无力、或其他原因带来的受害人求偿无门的情形下,以此为目标成立风险资本集团;1986年法案扩大了自留集团可承保的责任风险范围。

5.资本市场(CapitalMarkets)

资本市场是承载保险风险的另一个非传统载体。许多诸如巨灾债券、保险衍生产品或有资本等一类的ART产品是与资本市场紧密相联的,其风险的转移和融资最终都要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参与承担。目前,资本市场作为风险载体的作用仍然相对较小,但其发展前景相当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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