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再保险建立在成员公司具有相同的利害关系和统一的业务险种和范围的基础上,集团再保险具有下列功能:
1.对外增加竞争能力,
2.对内缓和竟争,
3.消化危险,
4.降低成本.
5.融合而平分危险,
6.节省保费外流,
7.提高管理、统计的效率。
集团再保险是增加对外竟争能力的手段。承保能力不大的公司,为对抗外来的力量雄厚、费率低廉的竞争对手通过组成集团的形式,会加强团结。一致对外,增加自身的承保能力,节省费用,进而提供低廉费率,最终增加自身的竞争能力,集团再保险对内是缓和竞争的有效工具。此处所指的竞争,只是价格竞争。建立集团再保路可以缓和竞争或抑至竞争至某种程度,可调整集团内部的业务费率。对成员公司加以约束。约束率,就是限定价格。擅自也自相残杀。在竞争激烈、损失率偏高的情况下,保险业往往自动组成集团处理分保的业务。
集团再保险还可作为保险企业自助的有效措施——消化危险。对有些特殊的业务无利可图或危险情且特殊的标的。此类业务,对象少,难以适合大数法则,且其金额旦大,危险又集中。
市场内保险公司可以借助集团再保险的方式,各自将所承保业务投入交换,以达到符合大数法刷、消化危险的目的。.集团再保险成立后,各成员公司的共同工作,可由该集团处理,因此,各成员公司可节省各项费用和时间;同时各成员公司可以集因为后后,扩展业务,降低费率等。
危险的融合,平分.是集团再保险的经重要的功能.危险的平分,就是平分保险金额。凡任何危险,一经放入集团,即可按预先的定的各成员公司份额分配。此举就是危险的平均化,即平分了保险金额。均等不是绝对的,而是指各成员公司本身所承受的责任额,每次可以均等或理可能地接近均等。
危险的平分不但是金额的平均,而且还有种类的平均。例如某保险公司时于某类危险,未能收集足够的数量以达到平均分散,此时可借助集团,吸取其他保险人所投入的同类危险,以增加危险单位数量,来调整本身业务的平衡。结果这个公司,对于某类危险,最终在取相当数量,得以适用大数法则。此种办法对于新险种最有效,因为新险种开办初期,缺乏该项保险的经验和损失统计,对于费率,承保条件制定得是否合理,尚不得知,此时由许多保险人联合参与,便可减轻此项风险,同时还可以集中大量业务数据,便于巩固和开发新险种。
在外汇短缺的国家,为节约因再保险造成的外汇保费支出,可以利用集团再保险的做法,扩大国内自留额,增加自留保费,节省保费的支出。
总之,保险业、再保险业要扩大承保能力,充分消除被保险人或再保险人方面的巨额或大量危险,建立集团再保险是积极可行的做法。








